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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强对法院执行标的的管理

作者:罗刚云 2010-9-1 17:42:09 来源:广安市广安区审计局

法院执行“标的款”是指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款项,是申请强制执行人的资金,应全额兑付给申请人本人,未兑付给申请人之前,应在财政设立专户、专账(除当事人当场履行外),列入“往来款——专项资金”,决不允许滞留和挪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对执行标的款的管理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被挤占挪用严重。由于种种原因将标的款挪作弥补单位经费不足、单位法庭建设项目开支等情况屡见不鲜,有的法院由于单位法庭建设项目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眼见施工企业即将停工,相关部门和领导对工期要求严格,就打起了标的款的主意,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二是管理不规范,随意性大。在审计中发现,上级部门一同办案的经费本应列往来款项进行管理,但统统存入了标的款账户,这样在标的款中开支的机会就多了。时间久远,款项混杂,标的款究竟有多少,谁也说不清。

三是责任意识不强,家底不清。对于执行标的款,法院在管理上一般只建立了执行到位登记表,只清楚执行到位数,对应执行多少,欠执行多少,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多少没有建立详细的台账进行核算,家底不清。
四是不按规定及时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按照执行标的款管理规定,执行到位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足额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有的法院将执行标的款长期滞留在账上。这对申请执行人是一种伤害,对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也是一种损害,更容易形成一种不稳定的社会因素。
为了加强对标的款的管理,防止被挤占挪用。建议从以下两方面加强管理:

一是加强责任意识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法院应加强对执行标的款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全面推行 “专门账户”、“专门收据”、“专门台账”、“审核与审批”、“管理与监督”的执行标的款管理模式,强化执行标的款管理工作。 除当事人当场履行外,其他所有执行到位的标的款均必须出具专门收据给被执行人,并将剩余票据交执行局综合科和院财务室备案。所有执行到位的标的款均进入标的款专门账户。同时在执行局设执行标的款专门台账,由执行局综合科专人负责,对银行转账或交纳的现金逐案建立台账。标的款的领取应由执行局承办人填写“领取标的款审核表”,注明案号、当事人情况、收取标的款累计数额、领取标的款数额等情况,经执行局综合科核对和登记,报执行局领导审核。院领导对执行标的款领条及领取数进行审批后,交财务人员办理支付手续。标的款的管理应由执行局综合科和院财务室负责执行标的款的双向管理,并由院纪检监察室对其管理工作进行季度收支检查、半年执行纪律检查。对未按照管理规定时间给付标的款的,由案件承办人员说明情况,及时督促给付。这样不仅可以严格执行标的款管理纪律,堵塞漏洞,规范执行,而且可以进一步方便当事人来该院交纳和领取执行款。

二是要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挤占挪用执行标的款的行为,要依据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处罚力度,促使其规范财务行为,使其不能为也不敢为,保障执行标的款的安全完整。同时,定期对执行标的款进行清理核实,按规定及时足额兑付给申请执行人